根据证监会官网的“资本市场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”的信息显示:2022年7月5日,日照兴业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兴业汽配”或“发行人”)对外披露了“预披露更新”,本次更新距离前次2022年1月6日的“预披露”间隔了约6个月时间。
一、2021年利润大幅下滑,2022年业绩不得而知
通过对比前后两次披露的招股说明书(申报稿),笔者发现:2021年度,兴业汽配在营业收入增长的情况下,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6,260.42万元,居然同比下滑24.24%。
A股上市公司应该在每年4月底前披露第一季度报告,兴业汽配已经在IPO阶段,如果对它的要求比照A股上市公司来,兴业汽配在7月5日更新的招股说明书(申报稿)中应该披露2022年一季报业绩,由于看不到2022年一季度的数据,笔者只能从下面公开的数据,了解到一些端倪:
2022年5月11日,中汽协发布了2022年4月汽车产销量情况:4月商用车销量21.6万辆,下降60.7%。根据网络统计数据显示,4月份我国重卡市场销售量大约为4.6万辆,比上年同期的19.3万辆下降76%。今年4月份也是重卡市场自去年5月份以来的连续第十二个月下滑。2022年1-4月,兴业汽配主要客户市场持续萎缩,可以初步推断2022年一季度兴业汽配的业绩肯定有较大的影响,也可以初步预计兴业汽配2022年的业绩可能将比2021年更差。
二、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
除净利润大幅下滑外,笔者还发现兴业汽配2022年7月5日的招股说明书(申报稿)重点新增了“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”的内容,主要包括:
1、买卖合同纠纷
2021年2月,发行人与某供应商签订《EPS卷料处理线购买合同》并支付总金额30%的预付款。因疫情影响,EPS卷料处理线厂区施工进展缓慢,未达到设备安装条件,工期因此延后。2022年2月10日,某供应商以发行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款、协助开展配套设施建设、安排第三方供应商采购等履约工作为由,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:(1)确认2021年2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XY-SB20210210的《EPS卷料处理线购买合同》已解除,(2)兴业汽配赔偿原告损失120.00万元,(3)兴业汽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具体内容详见兴业汽配招股说明书(申报稿)第329页。
按照兴业汽配的处理,本次诉讼将计提负债688.80万元。但按照披露的内容来看,兴业汽配已经支付了30%的预付款(864万元),另外败诉的话还要赔偿120万元的损失及其他诉讼费。由于披露的信息不够完善,笔者不清楚上述30%的预付款是否具有“定金”的性质,如果具有定金的性质,那本次诉讼将可能会给兴业汽配带来864万元+120万元=984万元的亏损。如果30%的预付款不具有“定金”性质,那为什么兴业汽配要计提这么多负债(688.80万元)?
另外,按照2021年兴业汽配净利润16,260.42万元计算,计提负债688.80万元,占净利润的4.24%。如果按照984万元的亏损计算,亏损将占净利润的6.05%。
2、侵犯商业秘密纠纷
具体内容详见兴业汽配招股说明书(申报稿)第329-330页。
按照2021年兴业汽配净利润16,260.42万元计算,本次诉讼涉及的金额占净利润的11.84%。
3、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
2021年2月,发行人与某供应商签订《EPS卷料处理线购买合同》,某供应商向发行人交付了合同相关产品说明书等资料,山东绿钢于同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多项与EPS相关的专利。2022年3月3日和3月7日,某供应商以专利申请权受到侵犯为由,向法院提起5项诉讼,请求:(1)判令202110533631.X号、202121637161.3号、202121637534.7号3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和202110533633.9号、202110533738.4号2项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原告所有;(2)兴业汽配与山东绿钢承担上述诉讼费。
具体内容详见兴业汽配招股说明书(申报稿)第330-331页。
上述3个案件,如兴业汽配败诉合计将带来2,613.8万元的亏损,占2021年净利润的16.07%(如果预付款具有“定金”性质,将带来2,909万元亏损,占2021年净利润的17.89%)。
综上,我们能看到3个案件其实都属于同一个事项,诉讼金额至少已经超过了兴业汽配2021年净利润的15%,利润总额的12.15%。但兴业汽配将涉及诉讼金额的案件分开计算,从而使诉讼金额占比不到利润总额的10%,也选择了利润总额的指标,而不用净利润指标。这是否是为了满足“对本次发行上市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”的指标,笔者不得而知,但确实值得怀疑。
最后,上述3个案件都是在2022年度发生的,如果产生亏损将影响兴业汽配2022年的业绩。通过第一点对兴业汽配客户的分析,以及其2021年度净利润的下滑,我们可以初步推测兴业汽配2022年的业绩可能会比2021年更差。那上述3个案件涉及的金额,可能占兴业汽配2022年净利润的比例比2021年的占比更大,最终是否会达到“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”?值得监管部门考虑。
三、诉讼涉及募投项目
兴业汽配IPO的募投项目如下:
1、兴业汽配IPO的第三个募投项目是“EPS金属表面处理及剪切中心项目”,而前述3个案件的核心是《EPS卷料处理线购买合同》。笔者认为:不管诉讼情况如何,双方都打官司了,而且一打打3个,对方肯定不会再把EPS的设备卖给兴业汽配了。如果兴业汽配没有EPS设备了,那募投项目的建设还能否进行,这要打个大大的问号。
2、按照兴业汽配招股说明书(申报稿)第316页显示:EPS设备能给兴业汽配减少污染、提高产品质量。如果无法使用EPS设备,兴业汽配能否找到其他替代酸洗的工艺?是否会对环评产生影响,导致环评通不过?是否会对产品的质量和生产造成影响?这些都需要兴业汽配充分考虑。
四、结语
一直以来,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,2021年9月底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了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(2021-2035年)》根据纲要,未来国家将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制度和保护体系的建设与完善,更好满足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,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保护效率。
对于IPO企业而言,知识产权的真实有效性也一直是监管层审核关注的重点领域,而募投项目也是监管层的核心关注点之一。从最新的招股说明书(申报稿)来看,在这两方面,兴业汽配都有可能产生问题,或将影响其IPO之路。